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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安全医学防控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公共卫生系管理员 时间:2018-03-06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科研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各类项目经费的管理,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促进研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横向科研经费;校级科研项目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 中心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由中心、教育厅及项目负责人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中心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及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对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纳入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和结题审计与监督,并作出审计结论,对违规使用经费或经费使用不当者及时予以指导整改。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算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依据具体情况,追回已报销的项目经费:

(一)自领取经费本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项目;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三)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四)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题,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出结题时间一年以上的项目;

(五)拒不接受各级管理部门检(抽)查的项目。

第三章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必须与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支出内容一致,主要开支范围为:

(一)研究经费: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纵向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预算一般不超过基金资助经费的15% 。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符合纳税条件的,由中心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在编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的项目,按规定执行。科研基金的劳务费不超过批准经费的10% 。劳务费支出以30 元/日为上限。

(四)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咨询费开支以800 元/人

(五)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间的经费调剂、项目管理、成果鉴定及推广等。

第四章经费结算

第六条 未结题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科研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结题,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研究实际成本。严禁项目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的现象。

第八条 对中止、撤消的项目,由中心通知项目组,停止经费使用,进行结算,剩余经费由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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