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安全医学防控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公共卫生系管理员 时间:2018-03-05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基于医学背景下的公共安全预警和防控,规范陕西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健康运行。为体现本研究中心开放、创新、包容、共享的宗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热情,促使中心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特设立“陕西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研究中心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中心依据上级单位的科研管理办法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全面负责开放基金的组织、评审、过程管理、结题审查、
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中心及其专家组负责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向等学术内容的审查和项目的评价。
第三条近五年开放基金设立10-15项资助项目,资助时间2年,资助金额3-5万元,每年总经费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开放基金全面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
监督,中心和各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进行的检查、审计等工作,服从学校及上级部门的各项制度要求。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开放基金面向全校招标,申报人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为高校在读博士,鼓励有志于公共安全预警和防控的基础、临床和预防研究的校内科研人员,以个人或项目小组为单位申请立项,鼓励跨专业、跨学科组建团队开展合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六条项目立项后,科技处统一办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财务处建立财务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开放基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遵守学校各项财务制度,按照《西安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合理使用经费,并承担所提供票据等财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如出现恶意欺诈、挪用经费、虚假票据情况,项目负责人需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及产生的后果,学校持有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有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四章项目实施、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项目立项后,按照《陕西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研究中心开放基金招标项目合同书》协约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五章结项验收
第八条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向中心提出
结题验收申请,由中心受理并组织验收。
第九条开放基金项目产出成果必须标注“陕西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时,应发表SCI收录论文1-2篇, 影响因子大于1,其中项目负责人可为第一作者,中心成员必为通讯作者,西安医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成果形式为专利的,西安医学院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完全归西安医学院所有。负责人如需使用成果内容,须征得西安医学院同意。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参照并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由陕西省公共安全医学防控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