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安全医学防控研究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作者:公共卫生系管理员 时间:2018-03-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陕西省公共安全医学防控研究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有效、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便于上级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工作动态、深入研究和解决中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中心更好的建设,特制订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重要事项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告原则
第三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畅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为推动中心安全快速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第四条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一、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活动纪要、依托高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二、重大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三、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承接和组织全国、省级学术交流、论坛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情况报告;
五、其它有较大影响活动的工作报告等。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中心负责人是重要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执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做到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做到事前请示,事中续报、事后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报告要求:
一、重大工作情况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二、中心组织召开的需要重要领导参加的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重要活动,要提前一周向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报告;
三、重要接待活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报告;
四、其他重大事项按已有的规定程序、方式和时间汇报。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参照并遵守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由陕西省公共安全医学防控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